(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承包经营需要,规范驾驶员管理。根据《市客管处关于核发受聘驾驶员机动服务监督卡的通知》精神及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就机动副班(受聘驾驶员)的申请与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服务监督卡》(以下简称《机动卡》)的条件 (一)符合《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中的副班资质条件。 (三)按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招聘管理办法》参加上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条 机动副班由分公司招聘、管理。代班时亮置《机动卡》。 第四条 《机动卡》的办理、换证、注销 (一)分公司受理驾驶员申请,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签订《临时代班协议书》,填写《机动服务监督卡申请表》。 (二)分公司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动副班相关信息,营运督导部在系统中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分公司到客管处办证中心办理《机动卡》,并发放给驾驶员。 (四)《机动卡》实行年卡制。每年在市客管处办证中心凭旧卡更换新卡。未按期换新卡的,旧卡作废。 换新卡前,营运督导部对机动副班进行评价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分公司按要求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五)《临时代班协议书》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机动副班须交还《机动卡》,清算相关费用,缴纳交通违法处理押金2000元(期限6个月)。 分公司必须将《机动卡》交回市客管处办证中心注销。 (六)《机动卡》遗失时,机动副班承担相应补证费用。 第五条 机动副班的管理 (一)机动副班原则上按双班经济责任制车辆每三车一人,其他车辆每班组按三人配备,由营运督导部控制各分公司的办理总数。必要时由营运督导部调整。 (二)分公司负责机动副班的管理。班组长、指导员负责机动副班的上岗调度。 (三)机动副班签订《临时代班协议书》时,缴纳安全服务保证金一万元,可用于支付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临时代班协议书》止期与《机动卡》的有效期限一致,换证时自然延续。 (四)机动副班按月缴纳副班管理费100元。 (五)机动副班提前终止《临时代班协议书》,或因机动副班违约被公司提前终止《临时代班协议书》,视为机动副班违约,公司收取300元违约金。 (六)机动副班与所代班车辆的主班驾驶员发生纠纷时,由机动副班所在分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七)机动副班发生交通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营运违章、交通违法由本人接受处罚。 第六条 主班驾驶员聘请机动副班 (一)双方应事先约定主要权利、义务、分配关系。未进行约定的,由主班驾驶员承担责任。 (二)主班驾驶员应对机动副班在代班期间发生的经营违章行为、服务投诉处理、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机动副班代班期间发生驾驶员考核的加、扣分项目时,计入所代车辆主班的成绩。 (四)因机动副班的责任造成车辆停运,主、副班之间未能就损失达成一致时,由分公司按各车型的标准进行调解。 第七条 机动副班的考核评价 (一)机动副班的考核,按照《副班驾驶员评价办法》考核计分。 (二)《机动服务监督卡》换证前,进行本年度的评价,总扣分达100分及以上的,分公司收回《机动服务监督卡》,不予换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机动副班违约,分公司可提前终止《临时代班协议书》。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发生《营运督查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违章行为; 3、不按时缴纳机动副班管理费。 第八条 机动副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投诉、营运违章等,计入车辆所在分公司考核,由该分公司负责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