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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新风奖”奖励办法

时间:2011-03-10 16:03来源:武汉市客管处 作者:武汉市客管处 点击:

  为充分调动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积极性,大力弘扬正气、树立行业新风、提升行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市合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人员,均属“新风奖”奖励对象。

二、奖励内容

  “新风奖”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新风奖”奖励共分为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800元、500元、200元。

  精神奖励:对“新风奖”荣誉获得者,行业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表彰,并以此作为其评定星级出租汽车或评选全国及省、市级文明服务先进的重要依据。

三、奖励条件

  (一) 一等奖奖励条件为:

  1、 拾金不昧:拾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主动送还失主或及时送交企业、行业管理部门。

  2、 见义勇为:在同侵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中,见义勇为、挺身而出、机智果敢,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抢险救助过程中,舍己为人、不畏艰险,成绩特别突出的。

  3、助人为乐:扶危济困、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的。

  (二)二等奖奖励条件为:

  1、 拾金不昧:拾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主动送还失主或及时送交企业、行业管理部门。

  2、 见义勇为:在同侵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中,见义勇为、挺身而出、机智果敢,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发挥了较大作用;抢险救助过程中,舍己为人、不畏艰险,成绩较为突出的。

  3、助人为乐:扶危济困、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在省、市级新闻媒体报道的。

  (三)三等奖奖励条件为:

  1、拾金不昧:拾物价值在两千元以上,主动送还失主或及时送交企业或管理部门。

  2、见义勇为:在同侵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中,见义勇为、挺身而出、机智果敢,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发挥了一定作用;抢险救助过程中,舍己为人、畏艰险,成绩突出的。

  3、助人为乐:扶危济困、救死扶伤等事迹经认可核实的。

四、审评程序

  (一)新闻媒体报道或乘客来信反映的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人物,由所在经营单位或个体出租汽车分会核实后,填写“新风奖”推荐表。

  (二)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分会,将“新风奖”推荐表、新闻媒体报道或乘客感谢信以及原始登记表(见义勇为还需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申报材料,一并送市客管处“新风奖”审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

  (三)审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实。

  (四)审评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和奖励标准,提出奖励建议,报“新风奖”审评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及时奖励。

五、资金来源

  “新风奖”奖励资金,由市客管处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每年向财政申报。

六、组织领导

  成立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新风奖”审评领导小组,唐汇明处长任组长,党委书记蒋志仁、副处长张江路、易力、郑可德任副组长,张先付、苏建国、张雷、邓洪、李钧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客管处宣传科办公,宣传科科长李钧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审评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严格审评程序和标准,切实发挥“新风奖”对全行业创导新风尚、塑造新形象的激励促进作用。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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