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承包经营需要,规范驾驶员管理。根据《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就机动副班的申请与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副班的条件: 第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主班可聘请机动副班: 第四条 机动副班可在全公司范围内代班。代班时亮置《机动副班证》。 第五条 《机动副班证》的办理与注销 第六条 主班申请聘用机动副班时,由班组长负责机动副班的上岗调度。为深入开展班组建设,鼓励优先发展班组内机动副班,各班组可按所属车辆15%的比例,申报办理《机动副班证》。 第七条 机动副班代班期间,主、副班间主要权利、义务、分配关系自行协商。公司不另收取代班押金与代班管理费。 第八条 主班驾驶员聘请机动副班时,应对机动副班在代班期间发生的经营违章行为、服务投诉处理、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聘请无证人员处理。 第九条 机动副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按一般副班同等对待。发生营运违章、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机动副班发生驾驶员考核的加、扣分项目时,记入主班成绩。 第十一条 机动副班与公司签定《副班经营协议书》时缴纳的代班押金,同时作为履约保证金,可用于支付应由其支付的款项。 第十二条 机动副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投诉、营运违章等,计入车辆所在分公司考核,由该分公司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二○○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原《机动副班(试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行业出台相关规定时,本规定按行业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定附件:一、机动副班协议书;二、办理机动副班证申请表。
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