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4月1日新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2022年4月1日新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2022年4月1日新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2022年4月1日新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2022年4月1日新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对乘客投诉实行立案调查不属于公司综合整治的工作目标。
7、对乘客投诉实行立案调查”是综合整治年行业重点举措。
8、驾驶员1年内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达1次,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稿意见,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9、驾驶员1年内拒载乘客达1次且强行拉客1次,根据行业最严新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10、在行业车辆检查中不扣分属于公司综合整治的工作。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22年4月1日起,新的记分《办法》开始实行,这些条款有变化: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的,一次记12分。(增加了城市快速路)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增加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章 驾驶员考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七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会同行业协会进行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附件3
武汉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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