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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2-04-01 10:54来源:四分公司 作者:四分公司 点击:
4月学习内容
 
有关工作通报与要求
 
  1、根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系统”显示,公司在2021年度武汉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得分1059.25分,名列第一。在1100分的考核总分中(考核项目1000分+加分项目100分),共被扣25.75分,其中:因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被扣12.69分;因营运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消杀物品等被扣2分;因车容车貌、驾驶员吸烟和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被扣6.99分;因武汉评议二维码张贴率未达到100%,被扣3分;因乘客“差评”被扣1.07分。
 
  2、自3月起,营运督导部启动2022年度自编号尾号集中车检,各分公司要按照督导部通知时间,安排所属车辆参检。在集中车检中,督导部将按照《最美出租车评选奖励办法》,对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予以推荐。
 
  3、为提高乘客乘车体验,提升车容车貌水平,公司新增保洁人员,添置保洁设备,加大出租车定期保洁力度。自今年4月起,出租车定期保洁将纳入对分公司管理达标考核,各分公司要按照单车90天一个周期制订车辆保洁计划,通知、督促驾驶员按计划到指定保洁点进行车辆保洁。
 
  4、当前新冠疫情时有反复,疫情防疫弦不能松、气不能泄。各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市交通局、公司相关疫情防控部署,自3月11日起,通知驾驶员每七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管理部门有新的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并在“武汉TAXI”平台“巡查通”入口上传健康码截图。
 
  5、二月,营运督导部通过视频监控平台抽查车辆560台次,发现问题车辆6台,其中:1081、3205、5044、5142、6214、B3228车驾驶员营运中使用手台;上述6台车均按督查不合格输入管理系统,相关分公司按规定予以处理。
 
 
安全学习内容
 
  一,3月交通事故情况通报:
  一共发生6起有责交通事故,其中伤人主责事故1起,全责单方事故1起,全责追尾事故2起,倒车碰撞事故2起。
 
  典型事故:4050(危险驾驶)
  2022-03-13 19:15 水陆街(复兴路路口至解放大道路路口)驾驶员误操作撞像路边商铺,造成物损,无人伤,交警定我方全责。
 
 
 
  事故经过:司机回公司处理事故,调取监控后发现,在狭窄道路上驾驶员准备掉头,在左拐车轮遇到路坎时,选择加油门,结果一下子冲上商家门口,因地面是地砖较滑,驾驶员及时刹车也刹不住,直接撞向商户门口,造成对方物损,所幸没有伤人。
 
  事故原因:驾驶员在狭窄路口倒车操作,粗心大意,在没有注意地面较滑的情况下,危险驾驶。
  经分公司安全科调查,与驾驶员交流后,予以劝退。
  各位驾驶员依旧要吸取《2.3重大事故》的教训,不可大意,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酒驾、醉驾和危险驾驶行为。
 
  二,近期雨水天气较多,需要注意事项:
  1.雨天路面湿滑,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或紧急制动极易发生侧滑。因此,雨中行车,要降低车速,尤其在弯道或斜坡路段更要提前减速。一旦发生侧滑,不要慌张,应双手紧握转向盘,利用发动机制动减速。
 
  2. 在湿滑路面行车,请降低车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车距,遇情况提前采取制动、减速措施,避免紧急制动、紧急转向,以防车辆侧滑发生危险。雨天道路湿滑,车速过快时轮胎与路面之间易形成水膜,产生“水滑”现象,雨天行驶请降低车速,确保安全。
 
  3. 行经积水路段时,应跟着前车路线行驶。遇有情况不明或积水 较深路段,请停车观察或绕道行驶;必须涉水通过时,要低挡匀速一次性通过,不要中途停车或减速。雨天驾车行经积水路段,遇积水情况不明时,不应盲目涉水,电车或油车遇积水较深的路面,不建议通过。电车在充电时,最好避免雨水天气,以防充电口或车身进水,造成充电电路故障。
 
  4. 雨天行车要与前车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视距。除了谨慎驾驶以外,要及时打开刮水器,光线昏暗时还应开启近光灯和防雾灯;如果前风窗玻璃有霜露,则需开启除霜开关;如果后风窗玻璃有霜露,则要打开后风窗玻璃加热器,尽快消除霜露,以免看不清后方情况。
 
  三,交通违法情况:
  2月份四分公司总交通违法数是39条,截止到3.31号已全部处理完毕,今年要求是压降交通违法,当月交通违法再次月底前必须处理完毕,分公司讲继续关注每日交通违法情况,驾驶员也需要保持避免交通违法,出现电子眼及时处理。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22年4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这些条款有变化:
 
  由原来的扣分值12,6,3,2,1分,调整后为12,9,6,3,1分。在原本的基础上取消了2分,增加了9分这个扣分项。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五)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三十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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