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最新更新 / 每月学习 / 设为主页 / 管理信息系统 / 用户登录 / 投稿统计/ 总经理信箱 / 客户服务

2022年5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2-05-05 16: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营运学习内容
 
相关工作通报与要求
 
  1、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高位运行,波及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控正处于关键紧要时期。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分公司要切实执行行业主管部门防控要求:督促驾驶员每日一次核酸检测并在武汉TAXI巡查通上报检测信息;督促驾驶员营运中做好自我防护,佩戴口罩并定时对车辆进行消毒、通风;督促驾驶员完成疫苗加强针的接种;教育驾驶员在营运中提醒乘客出示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并扫码乘车。
 
  2、三月,公司出租车整体服务质量平稳。行业转办投诉率与上月基本持平;劣质服务1起,较上月减少2起;乘客评议次数116410次,车均日评议2.3次,与上月112016相比,增加4394次;乘客评议平均分99.97分,与上月99.95相比,增加0.02分。
 
 
安全学习内容
 
一、春季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春季昼长夜短气候变化无常,容易使人产生疲劳感,形成开车时精神不集中,甚至打瞌睡现象,再加上目前道路施工路况复杂,给安全行车带来不利因素。同时,春季是运营生产的旺季,也是行车安全隐患、事故的多发期,为保证春季运营生产旺季的行车安全,排除季节性的事故隐患,提示全体车长春季驾驶车辆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注意防止“春困”疲倦
 
  春季气温回升,昼长夜短导致人们睡眠不足,兴奋之后致使驾车人驾驶一段时间后易发困,特别是中午前后的6个小时,是最易人发困时段,克服春困和疲劳驾驶必须做到:1.平时要正确处理生活事务,娱乐要适可而止,以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和充足的驾驶精力。2.运营中调度间隙特别是中午时段,加强活动和锻炼,多呼吸新鲜空气,平时要多吃些富含维生素、碱性的食物,以助克服春因。
 
  二、注意避让车辆、行人、非机动车
 
  积极参加针对性的春季安全行车培训会议,分析预判春季行车中人、车、物运动中的变化, 行驶中保持足够的纵、横向安全间隔距离,防止追尾和碰擦事故的发生,尤其注意行人或电动车驾驶人在车辆行驶临近时突然变道或拦头猛拐(更要注意“内轮差”转弯方向横向1.5米范围内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易造成我们判断失误,所以针对春季行车中行人或电动车驾驶人的隐患,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预见性驾驶,随时做好采取防范措施准备。
 
  三、注意路口行车
 
  1.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需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提前观察前后、左右人行动态;
 
  2.路口转弯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禁止与对方直行车辆抢行,一定要行驶到路口中心点时慢打方向,缓慢通过;
 
  3.在部分路口转弯时,会遇到太阳逆光或眼镜框造成的盲区,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头部左右摆动,确认安全后再行驶通过;
 
  4.特别是在路口排在第一辆左转等信号时,要提前观察路口行人动态,分析车辆行人通行目地,做好车辆转弯前的准备工作;
 
  5.使用窗帘时,不要把窗帘放的过低,避免转弯时遮挡视线,造成视觉盲区;
 
  6.车辆音响不得超过70分贝,驾驶窗玻璃不要关闭太严,要留有缝隙;严禁行车时随意便道和通过路口时抢、闯信号或加速通过路口及转弯,确保行车安全。
 
  四、注意夜晚行车
 
  认真检查车辆制动、转向、传动及电器线路等关键部位的技术良好有效, 车辆进出站、行经路口或机非混合车道时,尤其要注意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避免因非机动车拦头猛拐或行人急于穿行马路而引发情况,按规定时间开启和正确使用灯光,两车交会时应互闭远光改用为近光,避免一些危险的驾驶动作和不良的驾驶习惯影响其他车辆的驾驶人。夜间行车尤其是雨天车长视线不佳,转弯时灯光无法照亮远方,要减缓车速来调正视力。
 
二、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董事会)
 
(2005年3月31日发布,2007年6月27日修订,2010年9月26日再修订,2021年1月26日再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遵守交规、无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营运车驾驶员。
 
第二章   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四条 公司按履行《经营合同》每满一个年度为考核期,在年度考核期内,承包人的车辆未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规定。
 
  第五条 考核期内只发生玻璃单独破损时,仍然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六条 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送上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自编号及承包人名单,经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三章   年度安全表彰
 
  第七条 公司按自然年度进行安全生产表彰,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条件:
  (一)全年无行车死亡事故;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三)安全学习到会率达98%以上;
  (四)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以及质量效益方面都在公司内处领先地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条件:
  (一)全年(驾驶时间不少于300天)安全行车、无有责交通事故;
  (二)遵守交规,无严重违章记录,一般违章二次以内;
  (三)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无迟到和旷课记录;
  (四)严格履行合同,规范运营,无违约现象发生;
  (五)按时保养车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事故1次
事故2次
事故3次及以上
事故责任
赔付金额的处罚比例
赔付金额的处罚比例
赔付金额的处罚比例
负全部责任
5%
7.5%
10%
负主要责任
4%
6%
8%
负同等责任
3%
4.5%
6%
负次要责任
2%
3%
4%
 
  (二)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
  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停运1日至3日: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下达违法通知单的。
  (三)“电子眼”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三条 通过GPS系统监控,对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超速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速在2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速在20%-50%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超速在50%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须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处罚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原颁布的《出租车保险事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再修订后的规定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
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驾驶员安全行车积极性,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安全行车奖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现将安全行车无事故递进奖励标准和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1、以出租车经营合同(含承包经营合同、经济责任制合同、经营责任制合同)年度为考核期,从经营合同起期计算,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个经营合同年度。
 
  2、车辆在考核期内未发生行车责任交通事故的,对合同驾驶员按以下标准分别实行递进奖励:
 
无事故年度
单班
双班
第一年
550元/人
275元/人
连续第二年
700元/人
350元/人
连续第三年
850元/人
425元/人
连续第四年
1000元/人
500元/人
连续第五年及以上
1200元/人
600元/人
 
  3、核定奖励时,驾驶员已离岗的不予考核奖励。
 
  4、本办法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规避长途驾驶
 
  五一小长假来临,由于长途驾驶存在道路环境、疲劳开车、气候、人员等复杂因素,安全风险性大大提升,请驾驶员合理规避长途驾驶,如驾驶营运车辆出城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分公司报备,告知去向、行驶路线和紧急联系电话等。
 
  公司严禁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证”(未在公司登记注册和办理《服务监督卡》)人员驾驶,对“无证”人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原则上不予理赔。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
 
  (二)未保持车身内外整洁的;
 
  (三)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四)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的;
 
  (五)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第六十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破坏计价及其附属管理功能的;
 
  (五)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的;
 
  (六)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七)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时巡游揽客、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的。
 
  第六十一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因违规服务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其从业资格证,暂停营运,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第二次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