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最新更新 / 每月学习 / 设为主页 / 管理信息系统 / 用户登录 / 投稿统计/ 总经理信箱 / 客户服务
通知 大通新闻 行业资讯各地同行 热点关注 交管话题 专题专栏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各地同行 >

[黑龙江]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

时间:2016-11-28 11:38来源:生活报 作者:生活报 点击:

  生活报11月26日讯 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无偿使用

  意见指出,各地市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更好地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鼓励出租车企业提供网约车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明确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形式,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纳入《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

  网约车不得变相提供拼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地)政府(行署)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应规定。

  公共场所要划定出租车候客区域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