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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违规案例分析

时间:2021-05-19 14:28来源:四分公司 作者:王慧君 点击:
  2021年3月31日凌晨12点左右,大通四分公司鄂AX7V91在黄陂天河机场承载一笔前往黄陂区育才街14号辰轩酒店的业务。司机按照导航正常行驶,显示路线为8公里。到达目的地后,计价器所打印的发票显示路程为23公里多,车费59元,乘客投诉该车计价器有异常。
 
  四分公司在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即调取车辆行驶路线和营运数据进行调查,召回车辆和当班司机回公司来处理此事,公司在调取该笔业务数据后,进行了数据对比。发现乘客反映情况属实,司机可能私下对计价器进行过调整。调查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公司召回司机后,询问司机这笔业务计价器计费异常情况,司机主动交代,自己通过私下渠道,购买了“计价器作弊器”。平时在晚上出车做业务时,看乘客和乘客所乘坐的路线,随机选择使用作弊器。 
 
  二、公司与主班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对经营合同中第十一条合同解除中第七点进行了重点强调,凡拆卸或破坏计价器,顶灯,摄像头,GPS等设备,一律提前解除经营合同。
 
  三、公司对投诉人付先生的投诉进行了相关回复,退还付先生非法所得39元。对司机使用“计价器作弊器”的违规行为予以500元罚款,车辆停运15天,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该司机同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四、东西湖区市场监督局于3月30日对鄂AX7V91主班驾驶员周 **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经济处罚。
 
  这件案例告诉我们,驾驶员私自改装计价器的行为不仅仅是违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公司对此类行为令行禁止,绝不姑息,一经发现,一律提前解除经营合同。同时涉事驾驶员还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甚至面临终身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行政处罚!
 
  扩展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价器的,可责令停止使用,封存计价器,并处1000元罚款;对利用计价器作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营业或者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第(二)项的罚款不得超过二千元。
 
  (一)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站一场”出租车运营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从严从重处罚,各执法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标准,按三个一律,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情节,应给予从重处罚。给予二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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