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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3-02-01 12:02来源:302分公司 作者:302分公司 点击:
  1、2022年4月1日新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记1分。
 
  2、2022年4月1日新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1分。 
 
  3、2022年4月1日新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记1分。
 
  4、2022年4月1日新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1分。
 
  5、2022年4月1日新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记3分。
 
  6、驾驶员1年内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达1次,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稿意见,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7、驾驶员1年内拒载乘客达1次且强行拉客1次,根据行业最严新规,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8、在行业车辆检查中不扣分属于公司综合整治的工作。
 
  9、“通过微信鼓励乘客监督和评价服务”是公司营运秩序综合整治举措之一。
 
  10、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不属于综合整治年行业重点举措。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电动车统一保养要求
 
  保养周期:
  间隔里程达到9000公里,且不超过12000公里(别克微蓝车型:间隔里程不超过10000公里)。
 
被投诉驾驶员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打造大通品牌,提升服务质量,帮助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牢固树立避免乘客投诉的意识,维护乘客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诉处理中,秉承“乘客投诉无小事”的服务理念。
 
  第三条  投诉处理中,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一)被投诉的事情经过不清楚不放过;
 
  (二)乘客对回复不满意不放过;
 
  (三)被投诉驾驶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  驾驶员被乘客投诉后,分公司通过调取录音、录像、营运数据、车辆轨迹,查明事情经过,认定驾驶员是否有违规情形。
 
  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查明事情经过的,应召回车辆、驾驶员当面调查、认定。必要时走访现场取证、向乘客取证。
 
  第五条  除乘客所述不实、车辆信息不符的情形外,驾驶员应写出《被投诉驾驶员的思想认识》,自查被乘客投诉的原因,向乘客道歉,并制定整改措施。
 
  必要时可要求主班驾驶员参与副班驾驶员投诉处理,帮助其认识错误。
 
  第六条  驾驶员有行业法规、公司规章所列违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被投诉次数、认错态度,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违章处罚、车辆停运,直至解除合同(协议)等处理。
 
  无证驾驶员被投诉的,由主班驾驶员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理。
 
  第七条  分公司应对被投诉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培训指导,以提高认识、引以为戒。
 
  第八条  分公司应对违规驾驶员开具《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单》,对一般或严重违章行为,依规予以经济处罚;驾驶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可对所涉车辆并处1--15天的停运处罚。
 
  因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公司应陪同驾驶员当面向乘客道歉。
 
  造成乘客经济损失的,应由驾驶员合理赔偿乘客。
 
  第九条  被投诉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公司集中举办的“被投诉驾驶员回炉复训”,并考试合格。否则,收回《服务监督卡》,暂停营运。
 
  (一)有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
 
  (二)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
 
  第十条  被投诉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应对所涉车辆处以5--15天的停运处罚。
 
  (一)拒不接受投诉调查、违规处理;
 
  (二)年度内发生二次违规拒载、故意绕道、态度恶劣等严重违章行为,或年度内被投诉达三次;
 
  (三)在窗口地段因劣质服务被行业管理部门查处;
 
  (四)因劣质服务被媒体曝光。
 
  第十一条  主班驾驶员因被投诉,构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严重违约的,分公司依规解除经营合同。
 
  副班驾驶员因被投诉,出现应解除副班经营协议情形的,分公司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因被投诉违规予以解约清退的驾驶员,公司永不录用。
 
《雷锋车》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大通品牌的精品车队,激励广大出租车驾驶员安全优质服务、“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我”争当《雷锋车》,充分发挥《雷锋车》的示范带头作用,规范《雷锋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达标条件
 
  第二条  主班驾驶员经营期达一年。
 
  第三条  上年度主班驾驶员均获得年度规范服务奖励。
 
  第四条  上年度主班驾驶员均获得年度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公司每年初集中评选发展一批《雷锋车》。经驾驶员提出申请,分公司推荐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格,总经理审批后,每年3月5日授予《雷锋车》荣誉。
 
  第六条  申请加入《雷锋车》的驾驶员需提交自愿遵守《雷锋车》承诺的书面申请,分公司在信息系统中申报时,需上传驾驶员申请书。
 
  第七条  对驾驶员有优质服务、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委屈服务、见义勇为等事迹,获得公司突出事迹奖励的,分公司可特别受理驾驶员申请并申报,公司审核后即时授予《雷锋车》荣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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