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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3-08-31 15:23来源:302分公司 作者:302分公司 点击:
  1.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的处罚,罚款5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注意行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6.从8月1日起工商银行车机码收款需完成营运次数的20%或100次。
 
  7.新《文明服务规范》要求:顶灯、计价器、空车牌、暂停服务标识、GPS设备、电召设备、车辆管理识别装置等经营性设施齐全完好。
 
  8.新《文明服务规范》要求: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应虚心听取批评,积极纠正;乘客有误解时,应心平气和,耐心解释。
 
  9.新《营运督查管理办法》将一般违章罚款调整为20元至100元,将严重违章罚款调整为200元至500元。
 
  10.新《营运督查管理办法》将“破坏或控制GPS设备造成无法定位或无法声像监控的。”新增为严重违章行为,处罚200元。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营运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的营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照《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和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等法规行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自查与投诉核查相结合;经常性普查与随机性抽查相结合;静态检查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营运督查管理原则。
 
  第三条  营运督导部是公司营运督查的主管部门。具有指导、监督、协调各分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权责。
 
第四章  违章处理及程序
 
  第十条  对各种形式督查中查实的违规行为,首先对当事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当面指导纠正,然后由营运督导部或分公司下达《限期整改、违章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营运督导部将内部自查、义务监督员乘车、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测评、乘客评议、社会监督等检查结果,归类统计分析后转送分公司。由分公司复核后,依本办法对不合格项下达《通知书》。
 
  分公司应对被乘客投诉、经营运督导部转送有不合格项或违规行为的车辆及驾驶员,在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处理,对已下达《通知书》要求对车辆及设施限期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对车辆实施召回复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大通公司文明服务规范》的轻微违章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重点项目如下:
 
  (一)车门标志模糊不清。顶灯破损或字迹不清。
 
  (二)车载设备故障。空调、音响、车门拉手、玻璃升降器等功能不全。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安全设施。
 
  (三)PVC座套破损或修复不当。行李厢物品过多,影响乘客放置行李。
 
  (四)租价标贴缺失或破损。公司宗旨标贴缺失或破损。服务监督卡架缺失、破损、安装不规范。《对乘客的承诺》等行业或公司规定的标识缺失、破损、或设置不规范。
 
  (五)车身残破花、凹陷、油漆脱落或有色差。车内外饰件缺失或破损。车地垫或踏脚垫破损。车辆牌照缺失、破损或变形。车窗上残留作废标识。车内及行李箱不整洁、有杂物、积灰、烟头。
 
  第十二条  对发生下列一般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元—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亮置或未按规定在车载智能终端登签本人的《服务监督卡》。
 
  (二)未定期清洗更换车椅座套,或未按规定完成车辆集中保洁。
 
  (三)私自拆除、破坏车辆管理识别装置。
 
  (四)顶灯缺失或夜间不亮。
 
  (五)车门上规定标识残缺,或车身有个性化装饰,或以不当物品遮挡车窗。
 
  (六)车内外张贴非公司统一设置的广告。
 
  (七)公司《对乘客的承诺》表述的前7种违规行为之一。
 
  载客营运中必讲的“您好”、“谢谢”、“请带好物品”、“再见”等四句话,每少讲一句,处以20元罚款。
 
  (八)未按公司规定着装。
 
  (九)收取乘客车费需找零钱时,未“有零找零、无零让零”。
 
  (十)未按乘客的合理要求行驶。
 
  (十一)未主动给付乘客当次、清晰完整车票,或计价器上残留发票。
 
  (十二)驾驶时未系好安全带。
 
  (十三)营运中计价器语音提示失效,或私自控制发票打印。
 
  (十四)载客行驶中使用手机或电台闲聊,或私自安装车载电台。
 
  (十五)未遵守网约服务规范。
 
  (十六)未按期限整改违章行为或整改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车辆营运1日—15日,给予警告或通报。情节恶劣者,解除出租车经营合同或副班经营协议。对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责任。
 
  (一)将车交给无证人员营运。
 
  (二)私自改装、调校计价器,使用计价器舞弊,或未在公司对计价器刷卡启动。
 
  (三)不打表议价经营(除长途业务、包车服务外),多收滥要车费。
 
  (四)违规拒载,或使用营运方向示意牌,或不遵守站点管理规定,在站点揽客、拉客。
 
  (五)故意绕道宰客,或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
 
  (六)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七)服务态度恶劣,辱骂或殴打乘客。
 
  (八)开车逃避或拒不接受行业检查或营运督查。
 
  (九)违反《对乘客的承诺》,违诺收取乘客车费。
 
  (十)破坏或控制车载智能终端设备造成无法定位或无法声像监控的。
 
  (十一)被行业、社会宣传媒体曝光批评,或被投诉违章经营,或因严重违章行为受到行业处罚,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车辆所属分公司执行。不在营业站点、路面或车上当场罚款。
 
  未办理有效《服务监督卡》的驾驶员违章,处理主班驾驶员。
 
  分公司依本办法收取罚款后,出具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  《通知书》一式三联,即“驾驶员联”、“分公司联”、“公司联”。被查处驾驶员须签收,拒不签收的,由公司或分公司的两位督查人员联合签字证实后,仍然执行处理。
 
  各分公司负责跟踪查核整改、处理到位,作好相关记载。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章被处理后,纳入对驾驶员的综合考核评分。
 
  查处多收滥要车费、故意绕道、违反《对乘客的承诺》收取车费等违规的同时,违规驾驶员必须退还已收乘客的租车费。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处理违规行为的情况,上报营运督导部。
 
  营运督导部将静态和动态服务质量的督查状况,及时通报分公司。每月一次综合汇总分析,通报规范服务的成效及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品牌服务规范
 
  大通公司文明服务仪表仪容、礼貌用语规范:
 
  (一)仪表仪容规范
 
  一是着装服饰整洁朴实。遵守行业与公司的着装要求;不穿无袖无领背心,不穿拖鞋;不赤膊、赤脚、袒胸露背;女驾驶员不穿高跟鞋,不穿超短裙。
 
  二是容貌端庄稳重大方。亲切和蔼,微笑服务;面容清洁,发式大方。
 
  (二)礼貌用语规范
 
  一是言谈话语,温馨得体,做到“请”字当头,“谢”在其中。
 
  二是载客必讲“您好”、“谢谢”、“请带好物品”、“再见”四句礼貌用语。常用“请问您去哪里”、“请系好安全带”、“您需要打开空调吗”、“欢迎再乘大通车”等规范用语。
 
  三是倡导使用普通话及使用简单英语对话。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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