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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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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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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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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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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情况影响考核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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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价器铅封或其他影响计价器计量性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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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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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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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出租汽车车号牌和营运证件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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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乘客丢失在出租汽车上的物品不主动归还,并被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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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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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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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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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拉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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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载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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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中途中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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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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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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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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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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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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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车内张贴标价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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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与乘客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电召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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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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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出具本车费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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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内吸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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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营业站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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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时不使用文明用语或粗暴待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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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器、待租标志灯不能正常使用仍继续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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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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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套不干净、有破损、夹缝内有积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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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垫不整洁、有破损、有积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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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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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使用音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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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规定位置置放与出租汽车车牌号码相符服务监督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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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暂停服务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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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门未印有经营者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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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灯不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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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仍继续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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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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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灯字迹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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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内侧前后车门储物盒乱放杂物、不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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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灯灯壳不完整、破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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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中利用车载电台闲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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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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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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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市表彰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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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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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拾金不昧或协助查出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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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积极参加抗险救灾或行业管理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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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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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积极参加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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