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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学习内容

时间:2023-04-03 11:0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营运学习内容
 
  当前,出租车业务量增加但乘客投诉水涨船高的态势,坚决扼制服务质量下滑的势头。一是要加强投诉事前预防,做好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驾驶员优质服务意识;重点整治出租汽车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未按照规定的记程记价方式和标准收费,“三站一场”及客运站周边违规揽客、不服从管理,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等严重违规行为。
二是要对乘客投诉处理不手软,按照分公司相关规定落实从2月份开始对劣质投诉一经查实停运5-15天,新驾驶员三月试用期未满直接清退,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希望各位师傅们一定规范营运,不要报侥幸心理而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案例1、乘客反映2023-01-27 17:05分左右在武汉站乘坐鄂ADV9763出租车到汉阳区国博新城,一般走二环线,打表80元左右,今天司机绕路三环,多走了13公里,打表121元,请尽快处理。二.办理过程:经查:2023-01-29 10:00当班驾驶员到公司接受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3-01-27 17:05分左右乘客在武汉站乘坐鄂ADV9763出租车到汉阳区国博新城附近,司机开导航按照当时的推荐路线行驶,但没有选择最近路线也没有您沟通引起纠纷,选择不合理造成绕路,驾驶员绕路情况属实。三.调查结果:经调查核实:当事驾驶员有责,投诉成立。处理如下:1、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2、罚款500元退还31元车费,停运5天;3、业加强后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上面是乘客投诉,司机被处罚的处理结果。请各位司机师傅一定要重视规范营运服务,同时也请各位主班告知你们的副班机动班司机师傅们营运时乘客所说目的地不确定路线或不熟悉时一定要使用手机导航好路线并和乘客确认好路线在行驶,再次强调巡游出租车是打表计费一定是要优先走最短路线,如乘客有线路要求等一定要和乘客把路线确定好再上路,避免引起乘客投诉。
 
 
 
起点:武汉站   目的地:汉阳区国博新城 
导航线路:走三环明显远了9公里
 
 
 
司机的营运轨迹
 
 
 
    造成绕路原因:乘客上车时已经明确表示目的地,司机开导航时没有和选择走最近的路线也没有和乘客沟通路线,造成绕路后果,引起乘客投诉。
 
  案例2,乘客反映2023-02-10 17:10分左右在汉口火车站移动大楼附近拦停车牌号为鄂ADV4482租车,当时显示空车,但车上还有乘客,司机问了我目的地后拒载。二.办理过程:经查:2月15日上午当班驾驶员到公司接受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3-02-10 17:10分左右乘客在汉口火车站移动大楼附近拦停车牌号为鄂ADV4482出租车时车上有人且司机在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拒载,情况属实。三.调查结果:经调查核实:当事驾驶员有责,投诉成立。处理如下:1、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2、罚款500元,停运5天;3、业加强后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该情况当班司机表示自己当时已经收班,车上是自己的朋友准备顺便带个顺路的乘客。特别提示:营运时不要以要去充电或者加气,交班或接到网约单来拒载乘客,收班休息时也不要想顺带带顺路乘客,一定请提前将暂停服务开启,并锁好车门不要与其对话,避免引起乘客投诉。
 
 
安全学习内容
 
  一、春季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1、注意防止“春困”疲倦
  春季气温回升,昼长夜短导致人们睡眠不足,兴奋之后致使驾车人驾驶一段时间后易发困,特别是中午前后的6个小时,是最易人发困时段,克服春困和疲劳驾驶必须做到:1.平时要正确处理生活事务,娱乐要适可而止,以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和充足的驾驶精力。2.运营中调节间隙特别是中午时段,加强活动和锻炼,多呼吸新鲜空气,平时要多吃些富含维生素、碱性的食物,以助克服春因。
 
  2、春季由于季节的变化和人体生理的反应,驾驶员在行车中很容易导致疲劳。因此,营运工作不要过分劳累,娱乐要适可而止,要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以保证充足的驾驶精力。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险路、人车罕至路段不得行驶。
 
  3、春季雨天增多,车辆行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防视线不清。雨中行车,司机视线受阻,行车中应降低车速,多鸣笛,必要时打开防雾灯;刮雨器失效时应及时修复。夜间下雨时,为防止打开前大灯而形成炫目的光幕,应关闭前大灯使用防雾灯,同时降低车速;二防行车撞人。雨中行人手撑雨伞,骑车人头戴雨帽,使他们的视线、听觉都受到限制,往往在车辆临近时会突然转向或惊慌失措,使司机措手不及。因此,司机在雨中行车时应:减速行驶多鸣笛,耐心避让莫急躁;三防车辆侧滑。下雨时,路面上的雨水在车轮与路面之间形成“润滑剂”,使机车的制动性能变差,容易产生侧滑。为防侧滑,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严禁高速行驶,避免急转弯或急刹车,会车时应加大横向距离。当前轮侧滑时,可将方向朝产生侧滑的相反侧纠正;当后轮侧滑时,则应将方向朝产生侧滑的同侧转动,切不可打反。
 
  二、天气情况
武汉4月份天气预报历史
2023年武汉4月份天气预报历史
 
日期
最高气温℃
最低气温℃
天气
风向
风力
2023-04-01
25
15
多云转晴
北风
微风
2023-04-02
26
17
小雨转中雨
东南风
东南风3-4级
2023-04-03
24
14
中雨转小雨
西北风
西北风3-4级
2023-04-04
19
17
多云
北风
微风
2023-04-05
15
8
晴转阴
北风
微风
2023-04-06
17
8
西南风
微风
2023-04-07
20
11
晴转阴
东北风
微风
2023-04-08
18
10
西南风
微风
2023-04-09
18
11
南风
微风
2023-04-10
21
12
东北风
微风
2023-04-11
24
16
多云转雨
东南风
微风
2023-04-12
21
13
北风
微风
2023-04-13
22
13
中雨
微风
微风
2023-04-14
22
13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15
22
13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16
22
13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17
23
13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18
22
13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19
22
13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20
22
13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21
23
14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22
23
14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23
24
15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24
24
15
小雨
微风
微风
2023-04-25
23
14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26
23
15
中雨
微风
微风
2023-04-27
23
14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28
24
15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29
24
15
多云
微风
微风
2023-04-30
24
15
多云
微风
微风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董事会)
(2005年3月31日发布,2007年6月27日修订,2010年9月26日再修订,2021年1月26日再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杜绝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遵守交规、无行车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忽视安全、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予以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营运车驾驶员。
 
第二章   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四条  公司按履行《经营合同》每满一个年度为考核期,在年度考核期内,承包人的车辆未发生行车交通事故,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规定。
 
  第五条  考核期内只发生玻璃单独破损时,仍然可享受安全无事故奖励。
 
  第六条  分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送上月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自编号及承包人名单,经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三章   年度安全表彰
 
  第七条  公司按自然年度进行安全生产表彰,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条件:
  (一)全年无行车死亡事故;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三)安全学习到会率达98%以上;
  (四)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以及质量效益方面都在公司内处领先地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先进驾驶员条件:
  (一)全年(驾驶时间不少于300天)安全行车、无有责交通事故;
  (二)遵守交规,无严重违章记录,一般违章二次以内;
  (三)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无迟到和旷课记录;
  (四)严格履行合同,规范运营,无违约现象发生;
  (五)按时保养车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罚
 
  第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驾驶员必须写出事故经过及吸取教训的认识,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事故1次
事故2次
事故3次及以上
事故责任
赔付金额的处罚比例
赔付金额的处罚比例
赔付金额的处罚比例
负全部责任
5%
7.5%
10%
负主要责任
4%
6%
8%
负同等责任
3%
4.5%
6%
负次要责任
2%
3%
4%
 
  (二)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罚款2000元;
  负同等责任的罚款1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停运1日至3日: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的。
  (二)被公安交管部门下达违法通知单的。
  (三)“电子眼”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三条  通过GPS系统监控,对出租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超速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速在20%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速在20%-50%的每次罚款100元。
  (三)超速在50%以上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一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原则上不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有特殊原因的,由承包人申请,分公司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为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同时对承包人处以事故赔付金额20%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期内,承包人第二次将车交给未与公司签订《副班经营协议》的驾驶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须在事故结案后30日内处罚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原颁布的《出租车保险事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再修订后的规定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连续安全行车无事故实行
递进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驾驶员安全行车积极性,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安全行车奖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现将安全行车无事故递进奖励标准和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1、以出租车经营合同(含承包经营合同、经济责任制合同、经营责任制合同)年度为考核期,从经营合同起期计算,每满12个自然月为一个经营合同年度。
 
  2、车辆在考核期内未发生行车责任交通事故的,对合同驾驶员按以下标准分别实行递进奖励:
 
无事故年度
单班
双班
第一年
550元/人
275元/人
连续第二年
700元/人
350元/人
连续第三年
850元/人
425元/人
连续第四年
1000元/人
500元/人
连续第五年及以上
1200元/人
600元/人
 
  3、核定奖励时,驾驶员已离岗的不予考核奖励。
 
  4、本办法从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一)合同期内,发生一般以上有责交通事故(即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有责交通事故),按事故的责任大小和事故的次数,依赔付金额和以下比例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发生全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2000元;发生主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500元;发生同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1000元;发生次责事故,最高处罚不超过500元。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五)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三十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雷锋车》评选管理办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分公司同意并向政治工作部报备的,可保留《雷锋车》荣誉:
 
  1、原副班驾驶员转为同车主班驾驶员,申请保留《雷锋车》。
 
  2、双班驾驶员变更一人时,新驾驶员申请成为《雷锋车》驾驶员。
 
  3、副班驾驶员变更时,新驾驶员申请成为《雷锋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雷锋车》驾驶员发生如下情行之一的,取消《雷锋车》荣誉:
 
  1、参与影响社会、行业稳定的活动。
 
  2、不参加行业和公司组织的文明创建、站点保供、社会公益等活动。
 
  3、拒绝提供《雷锋车》延伸服务。
 
  4、主、副班驾驶员发生变更,新驾驶员未按规定办理保留荣誉手续。
 
  5、发生营运严重违章行为。
 
  6、一年内发生二次有责乘客投诉。
 
  7、发生重特大有责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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