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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学习内容

时间:2017-11-13 11:40来源:二分公司 作者:二分公司 点击:

营运学习内容

  案例1、9月12日,13:30,乘客在车城路拦车问司机去不去光谷,司机说去,但乘客要求司机等一会要装点东西,司机一听要带点货,就不是很愿意带了,但是还是没有走在原地等乘客。这时乘客要求司机把车子往后到几米好装东西,司机就不愿意,就开车走了。认定拒载投诉成立,司机有责。通过这个案例:大家今后遇到此类事件时要注意,一对于乘客需要装货时,首先不能直接拒绝乘客上车;二乘客要装的货物,首先要下车看看,如果是小件物品车门能关上能装下的必须带乘客。对于大件物品,下车观察并帮助乘客搬运,如车门不能关上的,根据新的道交法处罚规定:车门车厢未关好行驶的处罚50元。跟乘客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取得乘客的谅解。乘客不能理解时,可以打客管处电话或向警察求助,向乘客说明相关规定。

  案例2、9月15日20:24乘车路线武汉火车站---武昌火车站 乘客是外地人,不清楚怎么走,后来上网查才发现司机绕道了,当时司机走三环时没有征求乘客意见和同意,也没有告知差价,直接走的,下车后乘客提出质疑,司机只说市区很堵就走了。网上看的50元可以到。打表88.5,实收90。
  处理:当时乘客上车后,司机没有征求乘客同意的情况下走的三环,而且所走线路超出正常线路20%以上,此投诉故意绕道成立,司机有责处罚500元,停运7天。
  如何避免:(1)做好问路、选路环节,按照最近最经济的路线告之乘客。(2)如遇堵车、乘客赶时间需改道走二环三环时,告诉乘客需比正常路线远多少公里,大概要多出多少钱,征得乘客同意。(3)不能以模糊的概念,远不了多少,大概多几块钱误导乘客,而实际打表要多出不少故意说得很少欺骗乘客。

  案例3、乘客在协和医院到武昌彭刘洋路,该车是下客车,打的空车牌,未放暂停服务牌,乘客上车后告知司机目的地,司机听后直接把暂停服务牌给乘客看说有事不去,于是乘客只好下车。
  调查情况:司机送客到协和,司机知道下午四点多钟打车的客人多,怕引起不必要误会在新华路体育场时就挂了暂停服务牌。到了协和医院司机跟乘客找钱时,投诉的男乘客从后门上车,直接说要到彭刘杨路。司机当时正在跟前一位乘客在找钱,没注意到乘客上车,当乘客说要到武昌时,司机把暂停服务牌拿给乘客看,告诉乘客不能营运了。乘客不理解时,司机没做好沟通工作取得理解,说话生硬说挂了暂停牌就是不能做了。该车辆因GPS故障,无车辆轨迹无录音信息,乘客也不能证实司机当时是否先在空车灯上挂了暂停服务牌。按其它投诉处理,处罚20元。
  如何避免:(1)、GPS录音是保护司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一旦出现了此类情况可以调取录音来证实当时的所发生的情况。如有故障,一定要及时进行维修。
  (2)、提前先挂暂停服务牌,可以当时直接指给乘客看,先已经暂停服务了,取得乘客理解。
  (3)、乘客不理解可能引起投诉时,多站在乘客立场考虑可以跟乘客协商,取得乘客理解,把乘客免费送到换乘较为集中的路段。或跟交班司机联系,晚点交班,避免投诉发生。
  (4)、如发生以上情况时在车上可以留下前位乘客的联系方式,为自己证明。

  近期还有几起因找钱发生的投诉,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没零钱,付100元,司机正好没有零钱找,就要乘客下车换零钱,因换钱时跳了表,而司机按跳表后的金额收费,引起乘客不满,投诉司机。今后,遇到没零钱时,换钱找钱应该是司机的事情,不得让乘客去换钱。容易引起乘客不舒服,遇到一点小事,就会投诉。


安全学习内容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即“汉版道交法”将正式生效。武汉交管部门宣布对闯红灯、违反禁令标志等4类违法行为,罚款额由100元提高为200元。       
  《办法》规定:今后,对于闯红灯,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和加塞这四类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都可以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上限,即200元来进行处罚。
  “也就是说9月1日后,对于在设有禁停标志的地点违法停车的,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闯单行线,货车、黄标车、摩托车违反禁行规定,左转走直行道的,加塞等一些行为,都将按罚款上限进行处罚。”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同时也规定,对城市高架、立交、下穿通道,跨江河湖泊桥梁和隧道,交叉路口、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等明令禁止停车地点,停车的,罚款200元。严管路段违停也将罚款200元(此前针对违停的罚款为100元)。
  对于处罚力度,据武汉市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考虑到全省各城区经济状况平衡的需要,将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及罚款金额总体控制在法定幅度内的中下限,客观上导致违法行为数量的增多。同时,国家道交法明确规定,允许各省和直辖市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处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本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此次《办法》对肇事逃逸作出细化规定,以下情形都算交通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驾车、吸食毒品、无证驾驶等嫌疑,报警后不履行等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履行报警及等候处理义务离开。
  4.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故离开现场、有冒名顶替嫌疑。
  5.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履行保护现场的义务而无故离开现场,造成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
  6.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7.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

  另外,针对事故当事人,《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不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两个月驾驶证;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三个月驾驶证;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
  如果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不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驾驶证;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
  部分司机喝酒后为逃避处罚,会当着交警的面喝酒,以为这样交警就没辙了。《办法》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司机在接受呼气检测或抽血检测前,采取又饮酒的方式阻碍检测,如果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到达“醉驾”标准,就认定为“醉驾”。
  如果司机经呼气检测达到“醉驾标准”,但在抽血检测前逃脱的,就按照“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司机拒绝接受呼气检测,那么事故全责由该司机负责。
  从9月1日起,只要发生车辆可以移动的财产损失事故,不论是否存在争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都强制要求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等候处理。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机动车驾驶人双方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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