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最新更新 / 每月学习 / 设为主页 / 管理信息系统 / 用户登录 / 投稿统计/ 总经理信箱 / 客户服务

2019年1月学习内容

时间:2019-01-04 11:27来源:五分公司 作者:五分公司 点击:

营运学习内容

  每一个出租车司机当然应该热情,真诚的按照出租车司机的规定去执行,为每一个乘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可是总有些司机对待自己的工作极度不负责任。




 

  出租车驾驶员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从事经营活动,与各个阶层各色人物打交道,时常会遇到种种不顺心不如意的事情。比如,违章行驶收到罚单、被乘客投诉、业绩不佳、小孩生病或与老婆吵架等不顺心的事严重干扰情绪等。有些驾驶员面对外界的干扰和刺激,自我调节能力较差,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作出一些非理智的举动,也容易造成行车事故,比如在驾驶车辆时对于冒犯自己的人火冒三丈,出言不逊感情用事等。因此驾驶员学会调节和平衡自我情绪的能力犹为重要。
  不可否认,营运过程中常会碰到不如意的事情。但也许过了几年再来回头审视那段经历却往往发现那也是另外一种好经历,你会发现它积极的一面:在10元50元中你了解掌握了很多乘客的想法,在委屈中你学会了宽容和大度,因为一个投诉你对服务有了新的认识,丢了一上午的生意但是你赢得了乘客失而复得贵重物品的一辈子感激,做好服务是件很有意思的事情,更加注重完善和提高自己了。
  因此,只要我们遇事泰然处置,欣然接受挫折,从平淡中求福,对于种种营运过程中的难题和烦恼就不会心生畏惧而能坦然处之了,好运也就自然在了。
  停止抱怨,抱怨他人、抱怨环境只能使我们精神更加萎靡,记住:
  自己是一切的根源。观念指导行为,习惯决定命运。种下“消极心态”树,只能滋生出消极的苦果。种下“积极心态”树,事情会美满顺畅很多,会结出积极的硕果。积极地对待每一天,积极地面对每一笔生意,积极地面对每一位乘客。

安全学习内容

  一、通报月度事故发生情况及个别事故案例分析。
 


 

出租车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为:报案、定责、定损(评估)、修车(医疗)、调解、诉讼、理赔。

  第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要求:

  (一)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二)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拨打“122”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三)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以对现场拍照、摄像取证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不能即行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拨打“122”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

  (四)驾驶员应当现场向我方保险公司、所属分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未向分公司报案的,公司不予办理事故理赔,其中,快赔事故未及时报案的,可办理保险公司理赔。

  (五)分公司安全员受理报案后应指导驾驶员处理,或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  全车被盗抢、车辆自燃事故的处理要求:

  (一)车辆被盗抢的,驾驶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所属分公司报案。

  (二)发生车辆自燃事故的,驾驶员应当立即保护疏散乘客,采取扑救措施,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同时向所属分公司报案。

  第五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应启动《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事故驾驶员和分公司安全员应按以下方式取得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和凭证。

  (一)通过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报案定责,照相或截图保存事故责任认定结论。

  (二)不涉及人员伤亡,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到快速理赔中心开具事故认定书。

  (三)通过公安交管部门现场或事后开具事故认定书。

  (四)对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取得事故认定结论。

  第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分公司负责协助驾驶员及时做好伤者救治、安抚等善后工作。

  (一)需要垫付医疗救治费的,由事故驾驶员、主班驾驶员先行垫付医疗费,不足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垫付。

  (二)发生车上乘客受伤或重特大交通事故时,需公司垫付的,由主班驾驶员或分公司安全员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借支手续。

  (三)分公司应指导驾驶员,将其垫付的医疗费控制在按事故责任应承担的赔付限额内。

  (四)分公司应收集驾驶员已垫付的门诊收费、住院收费、护理费等各类票据原件,指导驾驶员收集伤者身份证、误工费、病历、出院小结、《法医鉴定书》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事故车辆损失的确定:

  (一)我方全责事故、车辆自燃事故,安全技术部对我方车辆定损。

  (二)我方无责、部分责任事故,由其他方保险公司对我方车辆定损,安全技术部、公司指定修理厂参与评估损失。

  (三)保险公司有定损漏项时,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增补;对保险公司定损有争议的,应按规定办理评估手续。

  第九条 对我方车辆有责事故定损时,指定修理厂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并上传车辆定损单明细,按核定价格计算,安全技术部负责完成定损核定。

  (一)2000元及以下的实行远程定损;2000元以上的实行现场定损。

  (二)5000元及以下的由指定定损员核定;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由安全技术部负责人核定,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由安全分管经理核定;3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定。

  (三)指定定损员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定加锁。由其他人员核定的,核定人在定损单上签字后,指定定损员负责加锁,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四)发现缺漏项目时,指定修理厂应在定损核定后48小时内向安全技术部申请增补。

  第十条  事故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前,必须签订《车辆维修协议书》,约定维修金额、出厂时间、结算方式、延时赔偿标准、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协议书应由驾驶员、分公司安全员、指定修理厂经办人签字确认。

  (二)维修项目有责事故以安全技术部核定为准,无责事故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

  (三)事故其他方交强险可赔付范围(含无责代赔)之外的维修费及施救费,公司按事故车辆责任比例支付维修及施救费用,其余费用由事故驾驶员支付。

  (四)车辆出厂前,办理质检、验收手续,由驾驶员、分公司安全员、指定修理厂经办人签字确认。

  (五)对维修超时的,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落实延时赔偿。

  第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分公司负责参与交通事故调解、诉讼。公司法务助理负责参与交通事故诉讼。

  (二)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取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对预判涉诉的交通事故,分公司应在次月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涉诉交通事故月报表》。已发生诉讼的,分公司应配合公司法务助理准备相关应诉资料。

  (四)对人民法院有调解意见、判决结果的,分公司应填写《交通事故涉案诉讼审核表》后,交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批后,分别按调解、上诉、执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赔偿没有争议的,或已达成调解的,或已有生效判决的,按公司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对经营合同到期的车辆或未与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或副班协议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分公司仍应指导处理,但未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不得办理任何理赔手续。

  第十三条  分公司应对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发生一般有责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对造成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责任人组织回炉复训。

  第十四条  管理信息系统处理要求:

  (一)分公司应在受理交通事故、车辆自燃事故报案后立即新建事故信息并转为“处理中事故”。分公司应在赔付日期次月5日前,核对完毕“保险赔付”信息,补登遗漏事故。

  (二)事故处理时,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次月5日前,填写事故类别、事故责任、认定月份等相关信息,勾选理赔类别。已发生诉讼的,应每月跟踪记录诉讼进度,包括:立案、开庭、判决、上诉、生效等。
  1、对不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得勾选“保险理赔”类别。
  2、对不办理基金理赔的,应在事故认定月次月5日前勾选“放弃理赔”。
  3、单项赔付完毕的,在相应项目中勾选“理赔完毕”。
  4、对放弃理赔的,勾选“送赔”以外的其它处理类型,直接处理完毕。

  (三)安全技术部应在每月7日前对上月事故进行认定。

  (四)对涉及处罚的事故,分公司在保险、基金最后一个理赔类别“理赔完毕”后,应在当月底前填写“应处罚金额”,在次月底前完成处罚。

  (五)对不涉及处罚的事故、处罚完毕的事故,分公司应在当月底前勾选“处理完毕”转“已赔付事故”。

  (六)对“已赔付事故”,安全技术部应在分公司提交的次月底前,审核事故处理、处罚信息,完成结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出租车交通事故调处、理赔规定》停止执行。

 

出租车交通事故理赔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车交通事故理赔,明确管理权责与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车受损、车上乘员伤亡、第三者损失,以及发生全车被盗抢、车辆自燃、玻璃单独破碎时,依据出租车经营合同约定项目及标准理赔。

  第三条  交通事故与车辆自燃的,须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方可理赔。理赔程序包括:索赔、核赔、赔付等手续。

  第四条  优先办理交强险、商业险理赔,赔付不足时,由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办理补偿赔付、补贴赔付、通融赔付。

  第五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不得办理理赔:
  (一)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
  (二)驾驶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年度审验合格的出租车;
  (三)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私撤或伪造现场、未报案及私自处理的。
  (四)《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不予理赔的情况。
  (五) 公司规定不能理赔的。

  第六条  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分公司按保险公司要求制作事故案卷办理索赔。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入理赔信息,并与“保险赔付”信息核对一致。

  第七条  由公司赔付的,分公司应首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事故登记,并勾选“基金理赔”填写索赔金额,编制《营运车辆事故案卷》,填报索赔申请并签章,在规定位置粘贴或装订以下索赔资料:

  (一)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或判决书,属单方事故须提供原件;

  (二)事故驾驶员有效驾驶证正副本、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复印件;

  (三)索赔车辆损失的,须提供:定损单、维修协议书、维修质检单。索赔车辆维修费用的,可由公司指定修理厂办理索赔。

  (四)涉及人身伤亡的,须提供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护理费单据、误工费证明、伤者检查报告、病历、《法医鉴定书》(我方全责的须提供原件),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单证。
  发生死亡事故时还须提供死者身份证明,死亡证明,被抚养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
  已办理交强险、商业险赔付的,须提供保险公司赔款计算书。

  (五)索赔被盗抢损失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索赔车辆自燃损失的,须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车辆报废或被盗灭失的,须提供解除或变更原经营合同的协议、更新后车辆的经营合同、计划财务部签章的《车辆损失证明单》。

  第八条  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的,由分公司核实并开具《玻璃更换通知单》,驾驶员凭《玻璃更换通知单》到指定点更换玻璃,安全技术部负责更换玻璃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九条  由公司赔付的,核赔原则为:
  (一)扣减交强险赔付部分后,按我方事故车辆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计算赔付金额,扣减我方商业险赔付部分后,依据经营合同约定的限额核赔。

  (二)我方事故车辆负全责,未办理交强险理赔的,未办理无责代赔的车辆损失部分,由公司通融赔付。

  (三)我方车辆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四)全车被盗抢灭失的,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由公司赔付的,除玻璃单独破碎外,安全技术部按以下要求核赔:

  (一)安全技术部对事故案卷进行审核,根据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索赔信息,制作《事故赔付处理单》,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申请赔付记录。

  (二)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对案卷进行复核,并在《事故赔付处理单》“复核人”栏签名,在“索赔申请报告”上签章。

  (三)赔案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安全技术部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将申请赔付记录转为赔付记录。

  (四)计划财务部结算、支付赔款时,对赔付记录核对加锁。

  (五)事故案卷由安全技术部存档。

  第十一条  由公司赔付的,按以下要求办理结算、赔付:

  (一)车上乘员伤亡、第三者损失、车辆被盗抢的赔付:经公司审批核准后,分公司出具收据到计划财务部结算。

  (二)车辆维修费用的赔付:经公司审批核准后,由安全技术部通知指定修理厂到计划财务部结算。

  (三)车辆办理报废的,经公司审批核准后,分公司出具收据到计划财务部结算。

  (四)车辆玻璃单独破碎的赔付:经公司审批核准后,由安全技术部通知玻璃更换点到计划财务部结算。

  第十二条  由保险公司、公司赔付的,分公司收到事故赔款后,填写《理赔通知单》一式二份,公司财务、分公司安技科各一份。通知驾驶员在《理赔领款单》上签字,办理领款手续。
  按本规定第五条不能办理理赔的,如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分公司不得将赔款支付给驾驶员,应退回保险公司,办理销案手续;或上缴安全基金,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运车辆事故理赔程序规定》和《营运车辆事故理赔结算规程》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