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学习内容
营运学习内容
相关工作通报与要求
1、根据“市交通局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系统”显示,公司在2021年度武汉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得分1059.25分,名列第一。在1100分的考核总分中(考核项目1000分+加分项目100分),共被扣25.75分,其中:因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被扣12.69分;因营运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消杀物品等被扣2分;因车容车貌、驾驶员吸烟和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被扣6.99分;因武汉评议二维码张贴率未达到100%,被扣3分;因乘客“差评”被扣1.07分。
2、自3月起,营运督导部启动2022年度自编号尾号集中车检,各分公司要按照督导部通知时间,安排所属车辆参检。在集中车检中,督导部将按照《最美出租车评选奖励办法》,对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予以推荐。
3、为提高乘客乘车体验,提升车容车貌水平,公司新增保洁人员,添置保洁设备,加大出租车定期保洁力度。自今年4月起,出租车定期保洁将纳入对分公司管理达标考核,各分公司要按照单车90天一个周期制订车辆保洁计划,通知、督促驾驶员按计划到指定保洁点进行车辆保洁。
4、当前新冠疫情时有反复,疫情防疫弦不能松、气不能泄。各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市交通局、公司相关疫情防控部署,自3月11日起,通知驾驶员每七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管理部门有新的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并在“武汉TAXI”平台“巡查通”入口上传健康码截图。
安全学习内容
一、春季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1、注意防止“春困”疲倦
春季气温回升,昼长夜短导致人们睡眠不足,兴奋之后致使驾车人驾驶一段时间后易发困,特别是中午前后的6个小时,是最易人发困时段,克服春困和疲劳驾驶必须做到:1.平时要正确处理生活事务,娱乐要适可而止,以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和充足的驾驶精力。2.运营中调节间隙特别是中午时段,加强活动和锻炼,多呼吸新鲜空气,平时要多吃些富含维生素、碱性的食物,以助克服春因。
2、春季由于季节的变化和人体生理的反应,驾驶员在行车中很容易导致疲劳。因此,营运工作不要过分劳累,娱乐要适可而止,要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以保证充足的驾驶精力。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险路、人车罕至路段不得行驶。
3、春季雨天增多,车辆行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防视线不清。雨中行车,司机视线受阻,行车中应降低车速,多鸣笛,必要时打开防雾灯;刮雨器失效时应及时修复。夜间下雨时,为防止打开前大灯而形成炫目的光幕,应关闭前大灯使用防雾灯,同时降低车速;二防行车撞人。雨中行人手撑雨伞,骑车人头戴雨帽,使他们的视线、听觉都受到限制,往往在车辆临近时会突然转向或惊慌失措,使司机措手不及。因此,司机在雨中行车时应:减速行驶多鸣笛,耐心避让莫急躁;三防车辆侧滑。下雨时,路面上的雨水在车轮与路面之间形成“润滑剂”,使机车的制动性能变差,容易产生侧滑。为防侧滑,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严禁高速行驶,避免急转弯或急刹车,会车时应加大横向距离。当前轮侧滑时,可将方向朝产生侧滑的相反侧纠正;当后轮侧滑时,则应将方向朝产生侧滑的同侧转动,切不可打反。
二、天气情况
武汉4月份天气预报历史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奖罚规定(董事会)
当月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22年4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这些条款有变化:
由原来的扣分值12,6,3,2,1分,调整后为12,9,6,3,1分。在原本的基础上取消了2分,增加了9分这个扣分项。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节 驾驶员从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和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
(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四)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五)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其他乘客;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营运中不得进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
第三十条 乘客租乘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物品;
(三)不得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陪同或者监护人员;
(六)目的地超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的,应当配合驾驶员到治安检查站点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车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驾驶员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车费,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节 巡游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和电召时,显示明确标志;
(二)不得议价、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
(三)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人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及附属管理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拒载乘客的行为:
(一)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停车问询、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的;
(二)在车辆空车待租状态下,在乘客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接受电召等预约服务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的;
(四)在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二)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价里程内因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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