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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违法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04-06 17:01来源:客管处 作者:客管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章守法的意识,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持审验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记分是指驾驶员违反《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按违法行为性质予以一定分值的记载。

第四条   驾驶员违法记分实行周期累计记分制度。

第二章  违法记分

第五条 每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记分累加未超过15分(不含15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5分的驾驶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领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以发证年度为记分周期。

第六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5分,但尚有行政处罚未履行的,本周期内的记分不予清除并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七条 不在车内张贴标价签、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卫生的,一次记2分。

第八条 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门未印有经营者名称或投诉电话号码的,一次记3分。

第九条 营运中不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按规定在车内置放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一次记3分。

第十条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一次记5分。

第十一条 载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一次记5分。

第十二条 强行拉客、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的,一次记5分。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装置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的,一次记5分。

第十四条 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一次记7分。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记15分。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报道违法行为的,在违法应记分的同时,追加记2分。

第三章    违法记分记载

第十七条 违法记分由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在出租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违章记录”栏予以记载。

第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并存的,违法记分取其中最高分。

第十九条 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违法营运的按对应违法行为,给予该出租汽车主班驾驶员违法记分。

第二十条 驾驶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四章    违法记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5分的驾驶员或出租汽车单车累计满25分的主、副班驾驶员,必须重新参加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从指定培训之日到培训考试合格期间,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营运3日至15日,直至吊销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办公室       200721印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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