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交管局不再将“违法纠正量”作为对路面交警工作的考核标准,取而代之的是路面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畅通程度。这意味着,以前交警每天纠正违法15起的规定成为历史。 “违法纠正量”指标的设置,本身是不科学的。违法现象岂能事先设置一个发生数量?违法现象少,本来是好事,却居然规定每天要完成一定的纠正量,那么,交警为了完成指标,难道还要去诱使人们违法? 将“违法纠正量”作为考核指标,必然使交警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纠正违法。有违法现象固然应该及时纠正,但迫于完成指标的压力,交警往往专注于“寻找”违法现象,就必然无暇顾及以交通畅通、安全为目的的路面管理,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所谓“违法纠正量”,本来就没有考核的意义。纠正得多,且不说其中是否有假,即使确实工作量大,也并不表示工作出色,只是说明违法现象的严重。而于执法者来说,如果违法现象有增无减,那么反而应该承担教育、引导方面的责任。 实际上,不少类似“违法纠正量”指标的设置,变成了创收的途径,其背后是巨额的交通罚款。《楚天都市报》曾报道,武汉市去年交通罚款额达到1.5亿元,社会人士就此提出质疑,交管部门是不是在搞罚款创收? “违法纠正量”的废弃,是向实事求是的科学管理的回归,真正将权力用于为群众服务,从执政为民的意义上看,更令人称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