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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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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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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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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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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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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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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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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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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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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辱骂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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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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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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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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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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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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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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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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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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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检测不合格或技术未达标准车辆从事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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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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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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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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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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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示的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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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出据本车发票,且发票不清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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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配齐有效的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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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没有在规定期限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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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指令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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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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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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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容车貌不整洁的,且乱装贴不属于营运专用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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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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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灯字迹清晰残缺;顶灯、空车灯不明亮、不干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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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内外不干净整洁,车身漆皮有破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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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座套不干净整洁,脚踏垫破损有污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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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两侧或副驾驶室暗格内堆放杂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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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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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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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放置本人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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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服务忌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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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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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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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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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拾金不昧或协助查出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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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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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积极参加抗险救灾或行业管理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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