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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时间:2013-04-08 14:13来源:武汉大通 作者:武汉大通 点击:

 

分值

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20分,扣完为止。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殴打、辱骂乘客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使用检测不合格或技术未达标准车辆从事营运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在公示的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不主动出据本车发票,且发票不清晰有效。

 

没有配齐有效的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

 

车辆没有在规定期限年审。

 

不服从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指令性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且乱装贴不属于营运专用标识的。

不系安全带。

顶灯字迹清晰残缺;顶灯、空车灯不明亮、不干净的。

车身内外不干净整洁,车身漆皮有破损的。

车座套不干净整洁,脚踏垫破损有污垢的。

车门两侧或副驾驶室暗格内堆放杂物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本人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使用服务忌语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拾金不昧或协助查出违法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2分。

有积极参加抗险救灾或行业管理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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