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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严管出租车"7宗罪"

时间:2009-10-15 09:58来源:长江网 作者:长江日报 点击:
  (长江日报 记者冯劲松通讯员李钧陈军丽) 10月14日,市交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主要解决出租车行业突出的服务问题,更具操作性。严管出租车“7宗罪”

  据调查,市民最痛恨出租车7类劣质服务: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强行拉客、拒载、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不使用计价器、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根据新《办法》,今后若发现驾驶员有上述劣质服务行为或严重侵犯乘客权益,首次罚,再次责令停运3至15年,第三次就“下岗”,并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出租车营运。出租车司机参与“黑的”营运,也将被责令停止营运3年至15年,直至吊销从业资格。司机开车吸烟可罚200元

  《办法》对营运中的出租车驾驶员明确8项规定: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便于监督;空车待租和暂停服务时,显示明确标志;主动打印并向乘客出示车费发票;不利用车载电台讲与服务无关的事项;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礼貌待客;不在车内吸烟;按服务规范使用空调及音响;遵守电话预约订车服务规范。

  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由出租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同时,为提供更好车辆硬件服务,《办法》规定,出租车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通讯调度和报警等装置,不得擅自改装和拆除。出租车使用年限虽是8年,但鼓励企业对营运满5年的出租车予以更新。司机劣质服务企业有责

  新《办法》明确了出租车经营企业是所属出租车安全营运、服务质量的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出租车企业应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与出租车司机签订经营合同。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出租车司机转嫁经营风险,不得违规收费。

  出租车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不合格,管理部门有权中止、调整甚至收回其部分或全部经营权。

  乘客投诉,一经查实,企业也负连带责任。一个月内,出租车企业所属司机受到处罚人数累计达到该企业出租车总数3%,企业将被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将被处罚500至1000元。

  出租车企业有4类情况之一,管理机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停运3至15天,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非法转让出租车经营权且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将出租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人员营运,一年内被罚款两次;所属出租车司机一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该企业出租车总数5%;伪造变造本单位出租车号牌和营运证件从事非法营运。管理者不得参与出租车经营

  《办法》还规定,出租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出租车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违者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的”被逮住后,不少当事人干脆弃车不顾,不愿缴纳罚款,管理部门还得为收缴的“黑的”缴场地费,致使有的地方车满为患。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黑的”将被拍卖,所得款项抵缴罚款和相关费用后,超出部分退还当事人。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强制报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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