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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我市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一封信

时间:2015-08-21 20:59来源: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作者: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 点击:
尊敬的全体武汉出租车行业从业者:   你们好!近年来,我市出租车行业迅速发展,已拥有15757辆出租车全天候运行。出租车司机朋友及行业的从业者为广大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已经是这座城市离不开的便民交通工具

尊敬的全体武汉出租车行业从业者:
  你们好!近年来,我市出租车行业迅速发展,已拥有15757辆出租车全天候运行。出租车司机朋友及行业的从业者为广大市民的出行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已经是这座城市离不开的便民交通工具。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关于专车的各种说法甚嚣尘上,各种传言四起。其中微信公众号“专车牌照咨询”(登记账号主体为个人未署名)在网上发布标题为《专车牌照第一批来袭,仅限定指定人群颁发》的文章,内容为武汉作为全国网络约租车第二批试点城市,网络约车牌照发放的的士司机有优先购买权,其中微信公众号“专车司机俱乐部”(登记账号主体为湖北快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滴滴快车招募计划》等对专车进行宣传的文章。
  针对社会上个别人或组织捏造不实信息。我会已注意到并充分地关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经过多方调查核实后,就各位从业者对专车关心的问题发布如下意见:
  一、社会上所有关于专车会合法化的传言均为不实言论。
  经我会向相关政府部门核实,社会上有关以“滴滴”等专车平台发布的消息均未出自平台公司,系一些商家出于其经营的需要散布的谣言。目前,专车牌照的发放没有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更没有所谓的第一批试点城市和第二批试点城市,武汉市也不是第二批试点城市。相反,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时。各地政府正在严格规范专车的经营平台。
  二、私家车进入专车平台营运绝对违法,租赁车有条件的经行政许可,营运车辆符合约租车标准的,可从事营运。
  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及《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规定,从事汽车租赁,有两大基础条件:一是必须是企业且有行政许可,二是不能“带人出租”。汽车租赁业准许提供的车辆本质上来讲可以归为“私家车”,只是使用权暂时租给了租用者。如果随车配备驾驶员,从性质上就变成了和出租车一样的营运车辆,需要配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才能“随车带人”上路。同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的规定,租赁公司的车辆报废年限为8年。
  出租车行业能有现在的成就,是和每一个出租车人的辛勤努力分不开的。出租车行业外的企业想要进入这一市场的心情之迫切可想而知。但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某些企业竟以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方式挤压出租车行业。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接受,我们也无法接受。显然,我们的竞争对手也意识到这点,他们转换各种方式来挤压我们的空间。的确我们在前期有一些工作做的不到位。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应做好自身服务,望大家团结一心、克服困难,不要听信、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社会上不实言论,行业协会和广大从业者共同关注国家近期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一定会渡过难关。
 

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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