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3 制动报音装置 6.13.2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空气压缩机调压器限制压力至少一半的规定压力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6.14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6.14.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6.14.1.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应符合表2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下表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车辆停止时车辆驶过的距离。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 6.14.3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车辆在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检验时操纵力按6.4.2规定。 6.15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6.15.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6.15.1 .1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和农用运输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下表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下表的要求,测试时只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 6.14.1 .3的规定。 台试检验制动要求
6.15.1 .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差与该轴左右轮中制动力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不得大于24%。 6.15.1 .3 汽车和无轨电车的单车制动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6s,汽车、列车的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8s。 6.15.1 .4 汽车和无轨电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6.15.2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此值为15%。 7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7.1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7.2 照明和信号装置 7.2.1 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要求,其他机动车参照GB4785执行。 7.2.2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 ~ 7.2.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运输用拖拉机,应设置前照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左右各设置一个侧反射器,边三轮摩托车在边车上应设置前位灯和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 7.2.4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车长大于 10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车必须装有侧反射器。 7.2.5 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 7.3 汽车和摩托车应装用分别符合GB4599和GB5948要求的前照灯。 7.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7.4.1 机动车(运输用拖拉机除外)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 100mm 。 7.4.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 100mm ,向右偏不得大于 170mm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 170mm 。 7.4.3 运输用拖拉机装用的前照灯其近光光束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应为0.5H~0.7H;水平位置要求,允许向右偏移不大于 350mm ,不允许向左偏移。 7.4.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7.4.5 机动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 …… 7.6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7.6.1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7.6.2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 7.6.4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车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7.6.5 空载高为3.0m 以上的车辆均应安装示廓灯。 7.6.6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均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 7.6.7 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7.6.8 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机动车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7.6.9 汽车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7.6.10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得眩目。 7.6.11 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