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新的《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的特点是: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以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的主体;明确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取得的形式以及出租汽车经营市场准入条件、方式、程序和退出机制;明确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使用期限为6年,使用期限届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延续6年;规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不得转让和出租;规定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防止出租汽车产权不清、挂靠经营等不规范的经营方式;明确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管理规范;引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 新《办法》还对车辆、站点、运价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