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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2)

时间:2007-09-05 16:23来源:转载网络 作者:转载网络 点击:
7.3 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 7.3.1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单、双板)按12.4.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 7.3.2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可以前轮定位参数值符

7.3 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

7.3.1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单、双板)按12.4.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

7.3.2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可以前轮定位参数值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为合格。

7.4 车轮定位值

7.4.1 车辆的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7.4.2 凡后轮有定位技术参数的汽车,后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7.5 车辆的最小转弯直径

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转向轮的最大转向角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的有关技术条件。内、外轮转角应符合一定的几何比例关系。

7.6 悬架特性

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应按12.4.3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

7.6.1 用悬架检测台按12.4.3.1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的车轮在受外界激励振动下测得的吸收率(被侧汽车共振时的最小动态车轮垂直载荷与静态车轮垂直载荷的百分比值)应不小于40%,同轴左右轮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15%。

7.6.2 用平板检测台按12.4.3.2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制动时测得的悬架效率应不小于45%,同轴左右轮悬架效率之差不得大于20%。

7.7 动力转向(或助力转向)的车辆卸载阀的工作时刻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7.8 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

7.9 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

7.10 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7.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8、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

8.1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

8.1.1 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前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

8.1.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的照射位置,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 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8.1.3 汽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

8.1.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按12.6规定的方法进行。

8.2 汽车每只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如下要求:

两灯制:12000cd;四灯制:10000cd。

测试时,电源系统可处于充电状态。

采用四灯制的汽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8.3 汽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4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8.5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

8.6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150mm。

8.7 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8 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

8.9 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8.10 空载高为3m以上的车辆应安装示廓灯。

8.11 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车辆(挂车除外)可以选装前雾灯。

8.12 车辆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8.13 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8.14 车辆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8.15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仪表并不得眩目。

8.16 各种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17 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18 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20m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19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保险完善的客车除外。

8.20 车速里程表、水温表、机油压力表、电流表、燃油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

8.21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设绝缘套管。

9、排放与噪声控制

9.1 排放污染物控制

9.1.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控制

9.1.1.1 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按12.7.1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4。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按12.7.2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5。表4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1) CO,% HC,10-6 1)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类车辆 0.8 150 0.3 100

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3)类车辆 1.0 200 0.5 150

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2)M1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且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3)N1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6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但不超过3500的M类车辆。

9.1.1.2 除9.1.1.1规定的其他M、N类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3规定的方法进行怠速试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6。

9.1.2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控制

9.1.2.1 按GB18352通过型式认证的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4.1进行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见表7。

9.1.2.2 除9.1.2.1规定的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4.2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排放限值见表8。

9.1.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

9.1.3.1 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应安装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

9.1.3.2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应在有效使用日期(或有效使用里程)内。

9.1.3.3 连接管路应完好,胶管不得有断裂、老化、脱落等现象。

9.1.4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控制

9.1.4.1 汽油车应装有曲轴箱强制通风系统,包括PCV阀或流量孔和通风管。

9.1.4.2 曲轴箱强制通风系统连接管路应完好,胶管不得有断裂、老化、脱落现象。

9.1.4.3 用U型水压计或微型压力计在机油标尺孔处检查怠速、50%额定转速的曲轴箱压力,不得出现正压力。

9.2 汽车噪声控制

9.2.1 汽车定置噪声:按12.8.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限值如表9所示。

9.2.2 客车车内噪声声级应不大于82dB(A),中级以上营运客车车内噪声声级应不大于79dB(A)。其检验方法按12.8.2的规定进行。

9.2.3 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不大于86dB(A),其检验方法按12.8.3的规定进行。

9.2.4 喇叭声级:汽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用声级计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15dB(A)。

表5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kg ASM5025 ASM2540

HC,10-6 1) CO,% NO,10-6 HC,10-6 1) CO,% NO,10-6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M12)类车辆 <1050 260 2.2 2500 260 2.4 2300

<1250 230 1.8 2200 230 2.2 2050

<1470 190 1.5 1800 190 1.8 1650

<1700 170 1.3 1550 170 1.5 1400

<1930 150 1.1 1350 150 1.3 1250

<2150 130 1.0 1200 130 1.2 1100

<2500 120 0.9 1050 120 1.1 1000

2002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N13)类车辆 <1050 260 2.2 2500 260 2.4 2300

<1250 230 1.8 2200 230 2.2 2050

<1470 250 2.3 2700 250 3.2 2600

<1700 190 2.0 2350 190 2.7 2200

<1930 220 2.1 2800 220 2.9 2600

<2150 200 1.9 2500 200 2.6 2300

<2500 180 1.7 2250 180 2.4 2050

<3500 160 1.5 2000 160 2.1 1800

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2)M1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6人,且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

3)N1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6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kg但不超过3500的M类车辆。

表6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

CO,% HC,10-6 1) CO,% HC,10-6 1)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1200 5.0 20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4.3 900 4.5 1200

注:1)HC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10、密封性

10.1 客车防雨密封性

按12.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应达到QC/T476的有关要求。

10.2 连接件密封性

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渗水和漏气现象。

10.3 制动系统密封性

10.3.1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当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在气压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应不大于20kPa;汽车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30kPa。

10.3.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地板移动的现象。

表7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光吸收系数,m-1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在用车 2.5

2001年1月1日以后上牌照的装配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在用车 3.0

表8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自由加速试验烟度排放限值

车辆类型 烟度值,Rb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4.7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4.0

表9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dB)

车辆类型 燃 料 种 类 车辆出厂日期

1998年1月1日以前 1998年1月1日及以后

轿车 汽油 87 85

微型客车、货车 汽油 90 88

轻型客车、货车越野车 汽油 nr≤4300r/min 94 92

nr>4300r/min 97 95

柴油 100 98

中型客车、货车大型客车 汽油 97 95

柴油 103 101

重型货车 N≤147kW 101 99

N>147kW 105 103

注:N-汽车发动机额定功率

nr-发动机额定转速

11、整车整备

11.1 基本要求

11.1.1 整车整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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