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电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于昨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办法变更,有三大变化 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1.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A1~A6)。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2.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3.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鼓励条件成熟地区 率先“双挂钩” 尽管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不过,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昨日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袁力表示,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之中。 “已经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试点工作。所以,一是要考虑技术条件,二是要考虑当地老百姓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他说。 交强险盈亏8月见分晓 据悉,目前保监会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保监会将在2007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公司的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及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名单。按照条例规定,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亏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费,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将进行听证。 须向投保人告知 费率浮动明细 根据《办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投保人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 投保人 我要货比三家去选择 vs 保险人 我打折来争抢客户 “以前没有交强险(一年1050元),每年缴纳车险3000元左右。去年有了交强险,全部车险(交强险加其他商业车险)加到一起还是只有3000元出头。”拥有一辆家用富康的方先生驾龄已有四年。他告诉记者,与此前的草案相比,暂行办法调高下浮、调低上浮比率的变化对投保人来说确实利好。但在这10%~30%的不同利好中,他还是要货比三家去选择一家最利好的。 方先生告诉记者,财险公司通常同时销售商业车险和交强险产品。为让投保人能在自己的公司购买更多的保险产品,交强险10%~30%的浮动比率将成为吸引客户的最好优惠。“我已经打听了好几家财险公司的销售情况,只要一并购买其他车险产品,交强险将可按照国家最优惠价格进行操作。” “车险产品杀价从去年交强险出台时就已经很严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车险作为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价格战早已打响。许多财险公司为争夺客户,不惜在除交强险外的各种商业车险上打折。 据悉,我省尚未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在此前提下,我省财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可人为操作浮动比率的可能。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浮动因素及比率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A1到A6其中之一为浮动比率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