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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出租车从业人员参保规定实施

时间:2007-01-12 14:0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洛阳市出台了关于出租车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已经出台,定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有谱”了。 

  出租车从业人员均应参保 

  根据规定,凡在洛阳市出租汽车运营公司从事运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从业人员,包括以往未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的公司管理人员、出租汽车经营者,均应按照本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费率和参保险种 

  按照规定,出租车从业人员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由其所在的出租车运营公司按月代收代缴。 

  养老保险。按洛阳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70%~250%之间自愿选择,按20%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出租车从业人员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对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每年8月打印、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职工调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各种原因中断的,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出租车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按洛阳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6%缴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享受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每年2.9万元)。同时,须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现缴费标准为每年72元,享受待遇封顶线为每年18万元)。 

  出租车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其医保关系中断、接续、转移等,均按《洛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洛劳社医疗〔2005〕10号)执行。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按洛阳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缴费。当月缴费,下月享受待遇。在车辆运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可依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工伤(亡)认定书,以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按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由基金支付项目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与用人单位(从业的出租车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还可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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