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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鼓励巡游出租车向网约车转型

时间:2016-11-19 15:31来源:新浪网 作者:新浪网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我省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明确鼓励巡游车经营者转型网约车服务,鼓励并规范私人拼车、顺风车。对网约车平台提出严格要求,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有合法营运资质,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定期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检查。
  在定价方面,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同时,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按照《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可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建立承包费、定额任务、劳动报酬集体协商与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具体标准。
  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
  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总量控制的,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进行经营权配置。
  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应依法收回经营权。

  确定网约车运价并明码标价

  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管理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充分体现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巡游车档次、相邻城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和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车辆档次要求。
  同时要对外地车辆本地经营、同一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在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有合法营运资质。可采取多种形式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要定期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维护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合乘或免费或按照里程计价

  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要依法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合乘应当是免费或者按照里程计价,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分摊燃油、通行费等部分出行成本,但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不应分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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