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部门、各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客管处《关于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交接班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出租车交接班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并贯彻执行。
为稳步推进此项工作,达到切实执行错峰交接班的效果,各分公司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正面思想宣传和引导。鼓励驾驶员“不在晚高峰时段(17时—19时)交接班”。在宣传贯彻执行时,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注意做好一对一的思想工作,让驾驶员能在理解的基础上执行。
二、发挥班组长、雷锋车、星级车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他们带头调整作息时间,率先执行错峰交接班。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三、注意协调引导,处理好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合理做好时间、租金的同步调整。
四、做好每月车辆交接班调整的信息报送。每月将新增实际执行错峰交接班的相关信息,报送营运督导部。
五、对分公司实际做到错峰交接班的车辆达到25%及以上的,管理达标考核加1分,达到30%的加2分,达到50%的加5分。
特此通知
附:出租车交接班管理规定(试行) 出租车交接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车交接班管理,缓解市民在晚高峰时段的出行困难,促进客运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行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车驾驶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应采用提前到17时之前、推迟到19时之后、阶段性错时交接班等形式。 第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要到所在分公司登记交接班的时间、地点,并严格执行。 交接班的时间、地点发生变化,主班驾驶员(车长)要及时报告所属分公司。 第四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促、引导所属出租车驾驶员遵守本规定,并做好所属出租车交接班登记、统计工作,按营运督导部要求上交统计信息、表格。 第五条 营运督导部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具有指导、协调、督促各分公司落实本规定的权责。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公司车辆交接班信息。 第六条 营运督导部负责每月按一定车辆比例,通过GPS信息对交接班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在《营运督查简报》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各分公司要对主班驾驶员(车长)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第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经行业管理部门查证扣分的,对所属分公司相应进行管理达标考核扣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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